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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
近日,我局收到相关情况,反映部分外省(区、市)金融资产交易所(或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下同)未经我省批准,涉嫌在我省违规开展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金融资产交易所不得跨区域展业,不得向个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我局现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我省至今未批准外省(区、市)金融资产交易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发展会员机构、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在我省从事交易场所业务。
二、省内企业应选择依法合规方式进行融资,主动规避与外省(区、市)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跨区域展业合作,不通过其交易平台登记备案、挂牌交易非标债务工具,不借道金融资产交易所向个人投资者推荐销售类私募债产品,或借助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省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广大投资人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认真核实交易机构相关信息,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线索。
特此通告。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稿件来源: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