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信息壁垒 · 降低融资成本 · 打造生态金融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重点就以下内容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办法》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作出界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列明各相关主体职责边界。
二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重视数据质量,《办法》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根据2021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办法》在职责范围、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内容,明确提出监管统计工作有关保密要求。
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充分吸收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的监管要求,《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范畴。
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充分挖掘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办法》明确提出监管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相关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开展数据分析和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统一了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为解决当前监管统计工作实际问题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对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监管统计是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为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在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数据质量和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等方面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相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对监管数据管理和数据安全保护的具体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这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工作,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办法》。
二、《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为:一是关于监管统计管理机构。该部分明确了银保监会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职责、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二是关于监管统计调查管理。该部分规定了监管统计调查原则、监管统计调查分类、派出机构临时统计调查、监管统计资料管理、监管统计资料公布等监管要求。三是关于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该部分包括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及监管统计负责人职责、部门职责、岗位人员、监管统计相关内部制度、数据报送、数据质量管控、信息系统、统计资料、统计分析应用等内容。四是关于监管统计监督管理。该部分规定了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及监管措施、未按规定的统计处罚、虚假统计和阻碍检查的罚则。
三、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领域现行管理办法和规制相比,《办法》有何特点?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国内外监管统计领域先进理念和良好做法,并严格对照各上位法,确保《办法》在概念界定、内容框架、职责要求等方面与有关要求保持衔接一致。与《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相比,《办法》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办法》首次提出并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和界定。二是突出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办法》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各相关部门承担数据质量责任。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办法》在保障监管统计数据安全方面保持与上位法同步衔接。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办法》明确提出监管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相关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开展数据分析和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
四、《办法》对于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统计数据质量提出哪些具体要求?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监管数据质量,持续开展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为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质量意识,《办法》从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通过第18条、19条、22条分别明确数据质量最终责任、归口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数据质量责任。二是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第16条、17条、21条、22条在数据填报审核机制、数据治理机制、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建设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强调源头数据质量管理。通过第19条、22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源头数据质量责任和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四是数据质量问题处罚措施。第26条明确数据质量及其管理是监督检查重要内容。第28条、29条明确未按规定提供监管统计资料,以及编造或提供虚假监管统计资料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五、《办法》对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在总则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作为《办法》的上位法之一,明确数据安全在监管统计工作中的重要定位。二是确定安全相关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明确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等相关工作职责。三是明确工作要求。第24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流程管理,保证监管统计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监管统计资料涉及出境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四是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第26条将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要点之一。
六、《办法》实施后将给监管统计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并吸取了行业意见,应有利于推动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促进监管统计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
稿件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